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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重婚的费用 婚姻法第46条是什么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12-04 16:11

调查重婚的费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什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由当事方之一的四个过失之一引起的,则无辜方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当事方赔偿损失。四个法律错误是:

([1)在刑法中构成重婚;

([2)有一个配偶,与另一个姓氏住在一起,但尚未构成重婚;

(3)实施殴打调查重婚的费用,约束调查重婚的费用,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行为,对一方造成人身或精神伤害;

(4)使用持续不断的家庭暴力来折磨或抛弃一个政党。在上述四种法定过失情形之一中调查重婚的费用佛山调查取证事务所,应非虚政党的要求,犯罪方应承担相应的物质补偿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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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数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损害赔偿”类别。

[案件摘要]赵和他已婚。 2006年,他怀疑赵与他人同住并生育了孩子。他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总费用为6000元。 调查之后,公司提供了赵婚外情的证据,他们在一起生活并生了孩子,他付了6000元。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婚姻调查的费用,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同时要求赵支付50,000元的精神安慰费和6,000元的调查费用。

[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何某提出的离婚和财产分割请求,精神慰问金2万元,驳回了请求调查。

[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院的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是基于导致离婚的配偶的过失。重点是向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无瑕疵的配偶提供金融服务。精神救济方面,婚外情调查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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